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交通规则,占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8月30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醒狮”牌重型罐式货车沿X03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1KM 300M处颍上县半岗镇颍半路3公里附近路段时,由于占道行驶与由西向东右转弯上颍半路行驶的化某驾驶的三轮柴油车(载带徐某)发生相撞,造成化某、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化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但念其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又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依法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