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去索要债务,不料债务人态度极其蛮横,不但不还钱反而将债务人殴打致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3日20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李某、刘某某驾驶丰田轿车到颍上县刘集镇刘郢村张西队张甲家索要债务,刘某等人将车停在张甲家门口,之后刘某某、李某二人下车敲门,被张甲、张乙、张丙殴打,后刘某某逃回车上,张甲紧追到车前,将被害人刘某从车上拉下,用脚将将其面部踢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左侧眼眶内壁骨折和左下泪小管断裂均属轻伤,李某、刘某某二人属轻微伤。
被告人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在将被害人刘某等人殴打后,一起用钢管和钎刀将被害人刘某停在张甲家门口的丰田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两个前窗玻璃、发动机盖、保险杠、右大灯、左右两个A柱、右后侧车门上方等处砸坏,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为7863元人民币。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李某与被害人张甲、张乙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张甲、张乙的近亲属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包含刘某某医疗费834.51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张甲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张丙、张乙伙同被告人张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张乙、张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