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至7月,被告人龚某向多人多次贩毒1.4克。为此,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龚某从陈某等人处多次购买了毒品,并在颍上县城区的宾馆、浴场等不同地点分别向王某、张某、燕某、谢某等人多次出售冰毒。其中向王某出售冰毒2次共0.4克,收取人民币400元;向张某出售冰毒3次共0.6克,收取人民币600元;向燕某出售冰毒1次0.2克,收取人民币200元;向谢某出售冰毒1次0.2克,收取人民币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龚某当庭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