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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自行车遇醉酒男驾摩托车 不幸被撞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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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3-10 15:34:45 打印 字号: | |

王某某,男,1992年出生,颍上县人,201210月,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追尾撞倒骑乘自行车的杨某,致杨某当场死亡。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10162040分许,在S102线颍上县六十铺路段,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杨某骑乘的自行车发生追尾,将杨某撞倒在地,造成杨某枕部挫伤、闭合性颅脑损伤、颈椎脱位、颈髓损伤、左侧腰背部皮肤挫伤,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颅脑损伤和颈髓损伤而死亡;同时造成自己特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昏迷。该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损失费共计65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具有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其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其适用缓刑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