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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至交叉路口需谨慎 否则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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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3-10 15:39:00 打印 字号: | |

徐某驾驶面包车行径交叉路口时,因未及时避让,撞到骑电动车男子,致男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颍上县黄桥镇三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黄桥中学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未及时避让,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余某驾驶的“荣事达”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相撞,造成余某受伤,后余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余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机动车未让已经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先行,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余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29.5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徐某予以谅解。

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用,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等待交警处理,应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29.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