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执行动态

置面锦旗送法官

分享到:
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4-04-02 09:52:22 打印 字号: | |

    2月25日,申请人朱某将一面上书“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顾金亮的手中,他满含热泪地说:感谢县法院、感谢执行法官为我讨回公道。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10年7月,被告霍邱县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阜阳某技术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霍邱县某建筑公司为阜阳某技术开发公司承建办公楼。此后,该办公楼实际上是交由米某、田某等四被告具体承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四被告雇佣原告朱某做瓦工。2010年10月6日,原告在四被告承建的工地上进行施工时,不慎从跳板上摔下受伤。2011年3月19日,经安徽公平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朱某构成七级伤残。2013年1月9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米某、田某等四被告赔偿原告朱某经济损119541.60元,被告霍邱县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阜阳某技术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米某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四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四被告在银行没有存款。执行人员将其中一名被执行人的家属通知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是义务,她东挪西借5000元交到法院,再也没有履行能力了,鉴于其身体患病的原因,执行人员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该案从2011年到2013年,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二审、再上诉,共四次开庭,耗时近三年时间,案件程序拖得太久,原告有点不耐烦,情绪激动,并且到处信访,给执行人员施压。后来,阜阳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其债权债务被工业园区管委会接管。春节前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米某在颍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账户上有工程款资金。于是,颍上县法院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并在2013年12月19日,执行法官一次性划拨米某工程款12.4万元,该笔赔偿款在2014年1月28日打到了申请人朱某的账户上。2月21日,申请人朱某坚持要为县法院和主办法官赠送两面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