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刑初字第00430号。
2、案由:故意杀人。
3、审级:一审。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寿臣,审判员:谌敏,代理审判员:龚军。
5、审结时间:2014年2月13日。
6、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张盘村张小庄。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二、诉辩主张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感情纠纷欲杀害李某后再自杀。2013年4月17日12时许,张某随身携带一把尖刀到颍上县盛堂乡东某村李某家院门前,将李某腹部捅伤,欲继续捅时被人阻止。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腹部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是初犯,家庭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 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张某于1987年出生,居住在阜南县柴集镇。由于父亲早亡,母亲改嫁他人,一人独自生活。2009年,他来到上海打工,在母亲为其找的一家早餐店里打工。刚来上海一个月,闲暇无事便到游戏厅上网。在玩一个叫“炫舞”游戏时认识了同在上海打工的年仅22岁的受害人李某,李某家住颍上县,在一家服装店里打工,在网吧上网时结识了张某。因两人是老乡关系,认识一个月后,两人就见面了。以后,经常在一起,无话不谈,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两人相处期间,受害人李某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她认为与张某一起生活不会有幸福的,于是提出了分手,但张某坚决不同意分手。2013年春节,李某与张某一起到过张某家,由于李某父母的坚决反对,李某提出分手后,张某仍心有不甘,他认为和李某处了好几年,难道没一点感情吗。2013年4月14日,他来到李某家中,李某明确告诉他,不想再谈了,张某后被李某的母亲赶走。回到阜南后,张某打李某的手机,李某的手机始终关机,李某把张某QQ号也拉黑了。回来加上了QQ号,李某说自已在苏州,但张某不相信,认为李某欺骗了他。
回到阜南家中,张某人越想越气。在4月16日,张某在阜阳西站旁边一个街道的一家杂货店里,花5元钱购买了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单面刃,长30公分,刀刃长21公分。4月17日,他来到李某家中,李某正在路边帮助妈妈看水浇菜,张某就上前质问她是什么原因要分手,这时李某的母亲吕某跟上来,对他说:你又来干什么,我女儿不和你处朋友,你们不合适,你赶紧回去,并一直数落他。张某随口应答,我来拿回我的毯子,吕某让女儿回屋取毯子,三人往外走到大门口,张某突然抱住李某的头,掏出刀子往李某身上乱捅,李某的左上腹被划出长4公分的口子,深达腹腔,她蹲下去已不能动弹,吕某急忙大喊“救命”,听到喊声,附近的村民一涌而上,将张某手中的刀刃夺掉。在争夺刀刃的混乱过程中,张某的右手也被割伤。后来,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张某没有离开现场,直到派出所干警把他带走。
当侦查人员问张某为什么带刀去李某家时,张某回答,我气她骗我,我和她相处那么长时间了,难道她对我就没有一点感情吗,带刀去就是想把她杀死以后我再自杀。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伤情属轻伤。
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与李某因感情发生纠纷,李某欲结束与其的恋爱关系,李某的母亲也不同意其二人相处,其从阜阳一杂货店里买了一把水果刀,并用布条缠好刀柄,用衣服包着刀来到李某位于颍上县盛堂乡东某村的家中,在李某家见到她时,她说不想和其谈了,其借口把其的毯子拿给其,李某的母亲(吕某)让李某将毯子从屋里拿出来交给其时,其便拿用衣服包着的刀往李某身上捅了一刀,这时候刀柄断了,其便拿起断了把的刀要捅李某时,她母亲夺其手中的刀,边夺刀边喊救命,夺刀过程中其又在李某左腹部又捅了一刀,李某被捅腹部以后就蹲下去不能动了,其攥着断把子的刀不放,右手也被刀割伤了,挣夺过程中过来几个人让其把刀扔了,有一个人讲:“你再不放手你命就没有了”,接着那个人过来掰其的手,其就把刀给丢了,其当时的目的是想把李某杀死后再自杀。
2、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其与张某以前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春节后其提出与张某分手,张某不同意,其便辞了上海的工作回到了家中,2013年4月17日中午,张某来到其家中,当时他手里拿件灰色的衣服,衣服里包有东西,其母亲问他来干嘛,他说拿毯子等东西,其便进屋将毯子拿给了他,这时张某突然从他手里的衣服里抽把刀出来,左手搂着其脖子,右手拿刀就朝其肚子上捅,其就用手去挡,其左手和左胳膊都让捅伤了,其母亲边喊救命边上来撕着张某,其没来得及跑又被张某按在地上往左上腹部捅了两刀,这时本庄的吕某来了才把张某手里的刀夺掉。
3、证人吕某证言,证明其是李某的母亲,2013年4月17日中午,来了一个男子说是李某男朋友,其不同意就让他走,他到其家中说拿他的毯子,其便让李某把毯子拿给了他,那个男子突然抱着李某的头,其上去拉时,看到李某的胳膊烂了淌着血,才发现他右手拿把刀,其就拉他拿刀的手,拉不住,他还用刀朝李某的脖子和身上捅,其边喊救命边同李某与他拉扯,在撕扯过程中,李某被绊倒在地,那个男子便扑上去,将李某按在地上,用刀往李某身上捅,这时邻居吕某等人听到后过来了才制止住那个男子。
4、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其在2013年4月17日12时30分左右,其在吕某家后边干活时,听到吕某在家里喊“救命呀”,其连忙跑过去,看到一个20多岁男孩正把李某按在她家院里地上,拿着尖刀在朝李某脖子上划,其上前抱着那个男孩拿刀的那只手把那个男孩拉过来,进行劝解并把刀拿了过来,这时其看到李某的肚子上面已经被捅了几刀,衣服被血浸湿了,其就打了电话报警,后来庄子里来人就多了,那个男孩也没有跑,右手也被拿的刀弄伤了,淌了一地的血。有人拿布条给那个男孩把手给裹起来,有人就把李某送县医院抢救去了,没多久派出所就来人了。那个男孩的刀是单刃铁把子的,刀把子上裹着布,刀长7寸左右。
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4月17日中午12点多在颍上县城办事时,吕某打其电话让其快点回来,说其侄女李某被一个20多岁的男孩子捅坏了,其就向盛堂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
6、证人吕某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4月17日中午听讲邻居李某被人捅伤了,其到现场后看到李某头北脚南躺在她家院门口西侧的地上,肚子的左侧和左胳膊以及手上都是血,她母亲在边上用手捂着肚子上的伤口,在李某西边大约丈把远空地上坐着个年轻男子,右手都是血,其就赶紧上去搀扶李某上了李某某的三轮车,然后与吕某一同把李某送县医院了,其在现场时听讲李某的伤是年轻男子用刀扎的。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4月17日中午听说本庄吕某的女儿李某在家被人扎伤了,其就开着自己的三轮车来到李某家,看到李某躺在地上,在李某西边大约有一丈远的空地上坐着一个年轻男子,右手都是血,吕某看到其来了,就与吕某某一同将李某弄上其的三轮车,其便拉着她们到县人民医院。等李某手术后,其便开车回家了。事后听讲李某的伤是那个年轻男子用刀扎的。
8、到案经过,颍上县公安局盛堂派出所于2013年4月17日13时许,接李某报警,出警来到被害人李某家现场后,经群众指认坐在李某家院外西侧地面上的张某是捅伤李某的行为人,民警先对其右手掌外伤治疗后进行了行政拘留。
9、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的地上提取到一件灰色上衣及一把单刃刀的刀刃及刀柄。
10、物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及物证鉴定书,证明颍上县公安局将作案工具不锈钢、已断把尖刀及包刀用的灰色带帽上衣随案移交。在送检的刀上及泥土上检出人血,检出刀上血迹为张某所留,检出受害人李某的基因分型。
11、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0月8日经被告人张某辩认,张某辩认出公安机关将七把匕首类尖刀及七件上衣无规则排列的照片中,3号那把尖刀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尖刀。5号衣服是其包刀用的衣服。
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周边情况,以及被害人李某腹部、左臂、左手受伤情况。
13、鉴定意见,证明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属轻伤。
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87年9月7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不能正确对待情感纠纷而故意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作案时因作案工具尖刀折断及他人赶到现场制止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作案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作案前购买了尖刀用衣服掩盖携带着前往被害人家中,并在作案后多次向公安机关作出欲杀死被害人李某后自杀的供述以及其使用尖刀对被害人李某人身重要部位捅刺等不计后果的行为,均能反映出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因此被告人张某的此辩解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被害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判决。
五、定案结论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没有提起上诉。
六、评析
我们经常会见到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未致死的情况,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对案件性质的定性,即该行为是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按照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和十年以上几个不同标准来量刑,而故意杀人罪除了一些特定情节较轻的,一般都会处以十年以上甚至无期死刑。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对最终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就是要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张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是最新购买的利刃,捅向被害人的腹部,用力将刀柄都捅断了。
本案带给人们许多沉思:一是从虚拟世界里得来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许多少男少女,充分利用现代化工具来谈情说爱,有的甚至用摇一摇微信来结交朋友,这种距离遥远,根本不了解对方,只是凭聊天时的花言巧语来判断识别,很不靠谱。有个别不怀好意的网友都有了妻子孩子,还说自已是单身。有的在网上谈朋友,把自已说成富二代、高干子弟等。有的交友,目的和动机不纯,想在网上骗财骗色,这类案件经常发生。寻找种种借口不愿见面,到最后案件被侦破,才知道谈了半天竟是个男人。在审判实践、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上,经常报道这类案件,所以要当心上当受骗。
二是因打工造成分手现象值得关注。许多打工仔走南闯北,开阔了眼界,甚至接受了西方的不健康东西,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行为开放而超前,对处朋友不慎重,甚至是不负责任。加之他们大多处于异地,长期感情得不到沟通交流,日见淡漠。打工的双方有时均感到空虚寂寞,便找人倾诉,以寄托感情的需要,其实并不是真正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处朋友,一旦一方看到另外漂亮的、投缘的,又见异思迁了,很快甩掉另一方。
三是恋爱期间,女孩要自重自尊自爱自强。少男少女,情窦初开,在外地打工,能遇到老乡就感到很亲切,离开父母管教和约束,就把不住自已的心理防线,做出傻事、蠢事,不考虑后果。恋爱期间,彼此极尽表现自已的优点,相互关照得无微不至。一旦过日子,缺点暴漏无遗,争吵不断。作为年轻的女孩,要时刻牢记自重自尊自爱自强,不要随随便便,朝三暮四。甚至在未结婚前就同居,住在一起卿卿我我,容易使对方看不起自已,为今后争吵埋下隐患。作为女方要自强不息,有自已的事业和收入,不过分依附于对方。始终做到自尊自爱,行为检点,不轻浮,不随意处置自已最宝贵的东西。
四是网恋只是一种短暂的美丽。 在这个网络时代盛起的年代,网络聊天也演变成了一种交朋友的途径,从而就有了网恋。也许你不曾见到对方的样子,就被对方深深的所吸引,一定是因为这个人身上有吸引你的特征,因为你喜欢这个人身上有你喜欢的地方。现实生活中,许多网恋的悲剧、骗财骗色的案例,对于网络上的恋情都是有了一定的警惕性。所以,首先要保护好自己,自己要有绝对清醒认识,网络和现实,是有一定的差别。在现实当中是靠实物现象来反应,而网络中,对方所说的一切,你不能马上去求证。在网络这样通过长时间的过程才能走进现实生活中的圈子,不要给予最深的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