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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是否对另一方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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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海燕  发布时间:2014-04-02 10:41:05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当事人离婚后,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例索引】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0446号

    【案情简介】

苏某、江某于2013年11月19日离婚。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确认,苏某、江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8000元,由苏某、江某各负担14000元。2014年2月28日,苏某先行向颍上县联社城郊信用社清偿原夫妻共同债务28000元及利息775.32元。为此,苏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案理由】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苏某与江某离婚后,苏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向江某主张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定案结论】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给付原告苏某垫付款14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即是离婚后夫妻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是否对另一方享有追偿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本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其基本特征为: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为此,法律规定,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该解释正是基于这种理由。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此就作了明确规定,即“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借款未能按期归还。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先行对共同债务进行了清偿。共同债务清偿结束后,女方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向男方行使追偿权,要求男方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于法有据,受到人民法院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责任编辑: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