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刘某某误解,汪某酒后辱骂了刘某某,引发两人争执,刘某某即动起拳头,致对方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26日,汪某在颍上县垂岗一饭店设晚宴款待自己女儿的媒人刘某某等人。因对刘某某误解,汪某酒后辱骂了刘某某,引发两人争执,但被他人劝开后回家。刘某某的弟弟刘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当晚在汪某家附近质问汪某,后两人发生厮打,汪某持菜刀砍伤了刘某的左肩。刘某某闻讯后赶来与汪某厮打,用拳头击中了汪某的面部,造成汪某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同年9月16日,在当地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汪某与刘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一事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9.5万元,取到被害人谅解。
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汪某某的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处置矛盾不当,失去理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刘某某具有已赔偿了他人经济损失、取得他人谅解以及被害人汪某在案发过程中有一定过错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