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因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将车辆驶入逆向车道致1死3伤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五菱”牌小型客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三十铺镇余塘路口西侧路段时,因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驶入逆向车道,撞到停放在路北侧的“五菱”牌货车的尾部,致该货车横滑时又撞到路边行人吴某某、汪某、魏某某、陈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汪某、魏某某、陈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弃车离开现场。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庭审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诉讼中,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汪某、魏某某、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吴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34万元,赔偿汪某、魏某、陈某某经济损失22.6万元、8.5万元、0.5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一人受轻微伤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