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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所长受贿后滥用职权 两罪并罚获刑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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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4-25 16:36:34 打印 字号: | |

李某某,男,1968年出生,颍上县人,其在担任盛堂乡国土所副所长期间,收取盛堂乡60余户群众钱款68412元,致使该乡61户群众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房合法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099100元。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颍上县盛堂乡国土资源所及土地与村镇建设服务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该乡段某某、李某某、朱某等六十余户群众办理虚假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帮忙办理房产证,索要或收受数额不等的现金,扣除为部分群众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共计收受人民币68412元。案发后,李某某通过其妻子刘某于2011812日将其收受的部分现金21000元,上交到颍上县国土资源局。

截止至20118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分别为段某某、刘某某、朱某等61户群众办理虚假的土地使用证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经安徽省征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盛堂乡上述61户已办理房产证情况,进行违法用地评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099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盛堂乡国土所副所长的职务之便,收取盛堂乡60余户部分群众钱款人民币6841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李某某滥用手中权利,超越职权,处理公务,致使该乡61户群众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房合法化,使该61户群众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099100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两罪并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部分赃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