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正在处理中)受伤而与原告陈某发生纠纷,刘某某在治疗期间,原告陈某亲自驾车将刘某的父亲刘某某送到阜阳、合肥等地检查、治疗,并雇佣车辆将刘某某从医院接回家;刘某某在住院期间,陈某多次垫付医疗费,有几次是通过刘某的叔伯转手垫付的。2014年春节后,刘某及其家人又去陈某家继续讨要康复费用,由于先期陈某已经垫付了数万元医疗费,加之刘家人此次的要求过高,陈某没有答应刘家人的要求,并言明自己的车有保险,交通事故通过法院解决。于是,此次讨要不欢而散,被告刘某遂于2014年2月13在某政务网站上发帖一份(并附申诉书一份),帖子的题目为:“……中心学校教师陈某非法驾驶幼儿园校车撞人后不管不问”,某县教育局于2014年2月18日给予答复,答复内容为“您好!您所反映的事情主要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应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依据,划清责任后进行处理;至于陈某同志是否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我们已督促……中心学校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帖子发出后,点击量迅速升至数百。陈某认为,刘某某在住院期间,自己分多次垫付医疗费数万元,且自己开车送刘某某去阜阳、合肥治疗,还租车将刘某某接回家,并不存在“不管不问”的情形;自己驾驶证、行驶证齐全,其妻开办的幼儿园没有校车,也不存在违法驾驶校车的行为;被告刘某的帖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质、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持和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在保护公民名誉权不受侵害的同时,也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相对自由,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因其父刘某某与原告陈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未妥善解决,便在某政务网站上发帖指责陈某非法驾驶幼儿园校车撞人后不管不问,帖子的内容主要是指责陈某“非法驾驶幼儿园校车”和“撞人后不管不问”;刘某对陈某的这两点指责是否有事实依据呢?庭审中经审判人员向刘某询问“陈某非法驾驶幼儿园校车”中的“非法驾驶”具体是指什么?刘某回答:“他(指陈某)超速、超载、驾驶校车没有A照”等,但是庭审中刘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驾驶的是校车,也没有举出陈某当时“超速、超载”的证据,故刘某对陈某的该项指责无事实依据;再看看陈某是不是在“撞人后不管不问”?刘某在发帖子的同时附了一份“申诉书”,在该份申诉书中刘某承认了以下事实:1、陈某已(向刘某某)支付了3.2万元医疗费;2、刘某某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陈某交了三次费用,共计1万元;3、陈某驾驶私家车雪佛兰皖KT☆☆☆S把刘某某送往市人民医院;4、12月30日双方和委托人刘×等人又来到了省立医院。从刘某的申诉书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多次垫付了数万元医疗费,并亲自驾车将刘某某送到医院治疗,并不存在“撞人后不管不问”的情形,只是未能满足刘家人的要求而已!故,刘某对陈某的该项指责也不能成立。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刘某的帖子发出后,点击量迅速上升,必然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以及陈某所在学校教师的议论,并且某县教育局也督促某中心学校对该帖子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查,所有这些都是因为被告刘某的不实投诉所致,在客观上导致公众对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使陈某的人格受到了损害,精神上也受到了打击,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陈某请求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考虑到刘某的侵权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本院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酌定为2000元为宜。关于原告陈某诉求的800元公证费问题,本院认为,陈某支付的800元公证费并不是被告刘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对陈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某县政务网站上向原告陈某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给陈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九)、(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是否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要弄清这一点必须查清刘某所发帖子的内容是否属捏造事实?陈某是否因为刘某的捏造事实而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即使公众对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刘某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所发帖子的内容主要是指责陈某“非法驾驶幼儿园校车”和“撞人后不管不问”两点;先看第一点,庭审中已经查明,刘某某在住院期间,自己分多次垫付医疗费数万元,且自己开车送刘某某去阜阳、合肥治疗,还租车将刘某某接回家,并不存在“不管不问”的情形;自己驾驶证、行驶证齐全,其妻开办的幼儿园没有校车,也不存在违法驾驶校车的行为。刘某与陈某之间的矛盾源于刘某父亲刘某某与陈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未妥善处理,刘某便对陈某怀恨在心,这是刘某主观上产生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的根源,刘某在客观上也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即在互联网上发帖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陈某并且因此受到教育局的查处,法院据此认定刘某已构成对陈某的侵权,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