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二初字第0001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汤纪才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8日,原告汤纪才将其所有的皖K89559“长安牌”小轿车在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自2011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2012年10月17日二十四时止,并附加不计免赔。2012年 10月4日,汤纪才驾驶保险车辆沿颍上县迪沟镇世纪大道东路北侧逆向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酒楼西侧路段时,因观察不明,与沿该路段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张文成相撞,造成张文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非道路事故。颍公交事故析字[2012]41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认定,汤纪才无证、醉酒驾驶保险车辆发生的该起非道路交通事故,汤纪才的违法行为及其过错是造成此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张文成在此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事故发生后,汤纪才与受害人亲属于2012年10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汤纪才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亲属246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24640元,丧葬费2032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00元,交通费1040元。汤纪才未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内签名。汤纪才赔偿死者近亲属损失后向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申请理赔,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拒赔,汤纪才于2013年5月29日向颍上法院起诉,要求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其保险金24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要旨』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纪才与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汤纪才无证且醉酒驾驶保险车辆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被保险人无证、醉酒驾驶保险车辆出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汤纪才要求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依据;汤纪才与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采用的提示方法,是书面形式注意。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人声明性文字下方签章处签章,才能视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提示注意义务已尽到。汤纪才未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内签名,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汤纪才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安财险阜阳支公司仅凭给汤纪才的保险单正本上加盖的骑缝印章,来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交给汤纪才,尽到提示义务,不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因此,平安财险阜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汤纪才的保险金应在扣除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后再按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平安财险阜阳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纪才保险金115460元。
二、驳回汤纪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义务?
交强险,一方面是保护受害人,另一方面是分担投保人的责任,但对于有重大过错的被保险人,应当让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汤纪才无证且醉酒驾驶保险车辆出险,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汤纪才已经向死者近亲属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就不存在垫付抢救费或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确保保险公司的最大诚信,保险法确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并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所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是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而本案,汤纪才醉酒又无证驾驶保险车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只要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就免责。汤纪才是文盲,只会书写自己的名字,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内“汤纪才”的签名不是汤纪才书写,保险公司亦认可,汤纪才亦未在签名处按手印。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汤纪才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