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车辆,却为了贪图便宜执意购买,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李某,女,1964年出生,颍上县黄桥镇人。2011年底,李某经江某介绍,在自家门前以2000元和1200元价格分别购买一陌生人兜售的豪爵铃木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伊科牌两轮踏板电瓶车一辆。几天后的一天晚上,李某又经江某介绍,在自家门前以3000元价格购买一陌生人兜售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6705元。经公安机关核实该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系霍邱县临淮岗乡临淮岗街道居民姜某某于2011年12月22日被盗的车辆,案发后该车已被姜某某领回。本案另两辆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来路不明、且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李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豪爵铃木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伊科牌两轮踏板电瓶车一辆均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