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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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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14-05-12 15:01:54 打印 字号: | |

保管村集体财产,本该兢兢业业,却控制不住贪婪,使用该款或借给他人。近日,颍上法院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任颍上县某镇某村村委会委员兼现金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所保管的群众集资建房款十余万元,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还所挪用的全部资金。

颍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的现金保管员,利用上的便利,挪用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资金十余万元归个人使用及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退还所挪用的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