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人呀,救命呀”, 2013年4月16日上午,一阵凄惨的呼救声从颍上县某镇某加油站的后院里传来。
正在忙碌的加油站老板王某及几个工人和正准备加油的人们赶忙往后院里跑,只见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被一个大狼狗扑倒在地上不断地撕咬;这个中年人满身是血,边抵挡狼狗的撕咬,边大声的呼救着。王某赶紧和工人一道七手八脚的把狼狗从中年人身上拽开制服后,把中年人从地上扶起来,连问他怎么回事。
原来,中年人叫张某,驾车来此地办事。因急着要方便,找不到卫生间,看到这个加油站,便把车停在前面,到后院解手,谁知,刚进后院,一条大狼狗就扑了上来,他没有思想准备,加之惊吓过度,一下就被扑倒在地,然后狼狗就疯狂的咬他身上及胳臂。
看到他身上及胳臂被咬的鲜血淋漓,王某赶紧打了120,张某到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因伤情严重,被送到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后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花去鉴定费800元。
张某伤好后,找王某要求赔偿损失,“我在你加油站内被咬伤,你得负责”;王某不以为然,你到我加油站不是加油,你到后院方便也没经我允许,且狼狗不是我的,是我员工李某的,我不赔偿;李某说,狼狗是我的不假,平时就在后院给老板看东西,一般是拴着的,且性格很温顺,从不咬人,你肯定惹他了,不然它不会咬你。几方争执不下,无奈,张某将王某、李某告上了法院。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且根据举证规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王某系加油站所有人及狼狗管理人,李某系狼狗所有人,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李某不能证明受害人张某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后本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兑现: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6000元;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4000元,三、本案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