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建颍乡胡台村的年过六旬的俩兄弟的王某成与王某友为承包地地界发生纠纷,王某成与其儿子王某田即对王某友大打出手,致王某友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某田、王某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成与被害人王某友系同宗兄弟,居所相邻,承包地毗连。2013年6月12日16时许,王某成与王某友在两家的田间地头因地界发生争论和轻微厮打,被人劝开后各自散去。王某成的儿子王某田得知此事后很快赶来,与其父王某成在建颍乡胡台村王台队的南地里寻找到了王某友。王某成、王某田父子俩一齐对王某友拳打脚踢,王某田用拳击中了王某友的胸部,造成王某友的胸部右侧第3、4、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同年7月18日,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成、王某田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友医药费7万元,取得被害人王某友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田、王某成处置矛盾不当,失去理智,共同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的后果,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王某田、王某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