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的父亲因与李某打牌时发生纠纷,杨某便纠集他人一起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损伤已构成轻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的父亲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玩牌九时发生口角和厮打。杨某及其哥杨某虎(另案处理)等人得知这一情况后,于当日17时许,在颍上县六十铺镇桃花店村寻找到了李某。杨某、杨某虎等人手持木棍等殴打李某,造成李某的头部三处创伤,创口累计长10厘米;面部三处创伤,创口累计长4.6厘米;两手手指挫伤、左环指末节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头部损伤属轻伤;面部和两手手指损伤属轻微伤。
同年6月23日,杨某、杨某虎与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费11万元,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同年12月19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处置矛盾不当,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杨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具有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