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贾某及其父母返还给原告普某彩礼款74760元;贾某返还给原告普某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手链一条,贾某的陪嫁物品归其个人所有。
普某与贾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二人即同居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前贾某及其父母先后收受普某给付的小礼款18600元及大礼款106000元,合计124600元,同时,贾某收受普某给付的总价值14713元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手链一条。在本地算是天价了。由于普某与贾某缺乏了解,同居仅百余日,贾某便不辞而别,并不再与普某联系。普某数次前往贾家和它地寻找达半年之久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婚姻关系收受他人财物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婚姻当事人解除同居后,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将其收受的财物返还给另一方。按照农村习俗,彩礼款的收受主体一般理解为女方本人及父母,彩礼款可理解为男方对女方及其父母的补偿,女方父母应作为返还主体。鉴于普某与贾某已共同生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财物中的现金部分贾某及其父母按60%的比例(即74760元)予以返还;黄金首饰系贵重物品,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系普某对其的赠予,且该物品数额较大,贾某依法应返还原物;贾某的陪嫁物品系其个人财产,应归贾某个人所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人民法院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当事人是否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本案普某与贾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且同居的时间又短,收受的彩礼数额又大,所以应酌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