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一起打工的毛某某与杨某,因拉砖时没按秩序排队,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毛某某即拿菜刀将杨某砍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27019.14元。
2013年8月8日上午8时许,同在颍上县陈桥镇金元村窑厂打工的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因拉砖坯排队问题发生纠纷、争吵,后被他人拉开。在下班时杨某带人打了毛某某,毛某某被打后跑到宿舍,拿把菜刀对杨某乱砍,将杨某的胳膊砍伤三处。经法医鉴定,杨某两上肢创口累计长度17.5厘米,损伤程度属轻伤。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杨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毛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7019.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