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男子酒后挑事端致人轻伤获刑一年

分享到:
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5-12 15:14:02 打印 字号: | |

王某某酒后无故对他人进行挑衅,继而引起厮打,致他人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在从事贩卖粮食的生意中结识了被害人卢某。2013121015时许,王某某酒后来到颍上县谢桥镇粮站卢某的办公室戏谑正在工作的卢某,引起卢某反目,两人相互厮打。王某某用拳头击中了卢某的面部,造成其两眼部挫伤、左侧额窦前壁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伴眶内积气。经法医鉴定卢某损伤属轻伤。

同年1225日,在当地社区干部的主持下,卢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卢某各项损失费64000元,取得卢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言行失当、失控,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王某某归案后,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犯罪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王某某积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