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受伤,经检测姜某系酒驾,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罚金3000元。
2013年10月5日16时33分,被告人姜某醉酒后无证驾驶 “马自达”牌轿车,在颍上县慎城镇二新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颍上县建委停车场门前时将行人李某某、陈某撞伤,后撞上停车场内的一堵墙而停止。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检测,姜某在案发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2mg/100ml。经颍上县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姜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费42000元、赔偿陈某经济损失费19700元,并取得两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在案发时姜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又撞伤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案发后,姜某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