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因屡次贩毒,近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伙同其女友叶某(已判刑)从颍上县携带冰毒至六安市,通过章某(已判刑)先后十次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冯某等人吸食,总计6.08克。
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后经公安机关传唤通知而拒不到庭。因为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贩卖冰毒6.08克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