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经营废品收购站期间,在明知是他人兜售的赃物后,仍以低价收购高价卖出获利,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9000元。
2013年6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其住所附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几陌生人(已另案查明系曹某、倪某某等人抢劫了吴某、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后所为)兜售的十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后又将其倒卖给另一陌生人。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十组电瓶价值人民币4899元。程某归案后,主动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收购十组电瓶的详细经过,并通过公安机关按评估价格赔偿了两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深夜收购明知是来路不明、且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电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程某在归案后能主动、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犯罪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