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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驾车肇事 父亲未投交强险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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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海燕  发布时间:2014-05-12 15:18:30 打印 字号: | |

  儿子因驾驶摩托车致人伤残,父亲作为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4月11日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岳某赔偿原告荆某损失77635.61元,其中被告岳某泽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75604.5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6月5日14时25分许,岳某驾驶飞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慎城镇二新北路从南向北行驶至与尤岗路交叉口路段,与余某驾驶载带荆某沿尤岗路从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兴邦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荆某、岳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岳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荆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鉴定人荆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其中右肩关节脱位伴右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遗留右肩关节部分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等。肇事车辆飞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岳某泽为该车辆的所有人。岳某泽与岳某为父子关系。

  法院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岳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先由岳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荆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岳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岳某泽系肇事车辆飞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岳某和岳某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