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遵守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上道路行驶,且转弯时观察不明,与正在行驶中的摩托车追尾相撞,致一人重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4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超载货车沿颍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谢桥镇中心沟团结村路段向右转弯时,因观察不明,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致高某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高某右腿损伤程度属重伤。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高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高某全部经济损失3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