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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议“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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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群英  发布时间:2014-05-12 16:43:22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设立了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对及时、便捷解决民间纠纷开创了绿色司法通道,成为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颍上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小额诉讼工作室”,指派专人负责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室一成立即受理了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有物业公司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也有开发商与业主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的。工作室快捷、高效的审理,使绝大部分案件能够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庭履行完毕,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对于小额诉讼,我谈谈自己的认识

1、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小额诉讼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中。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2、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选择。类似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但又不同于它,是否适用小额诉讼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小额诉讼制度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适用,当事人没有选择权。当事人如对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仍有救济的途径。小额诉讼只是简易程序的一个特别规定,不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也不存在当事人选择程序的问题。
  3、小额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争议较大,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宜。小额诉讼只是简易程序的一个特别规定,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所以立案时按普通民事案件立案,直接适用民事一审“民初”案号,适用简易程序没有障碍。
  4、告知当事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小额诉讼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受理、应诉通知书上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使其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审终审有一个心理预期,相对能够接受人民法院的一审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高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