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女,46岁,颍上县八里河镇人,因被他人怀疑偷了鸭子而引起纠纷,胡某即持菜刀将他人砍成重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94790.67元。
2013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自家门口听到吴某辱骂其偷了她家的鸭子,胡某便与其发生争执,后胡某跑到自家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将吴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吴某左上肢损伤程度属重伤。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吴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胡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4790.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胡某赔偿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其合理合法部分的诉求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