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不光挪用款数目越来越大,甚至村队管理人员利用管理国家公款之机,也把公款挪作他用。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件案件,以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担任某镇某村一队队长期间,协助某镇政府发放该联队群众的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并根据镇、村两级的安排,需要代扣该联队部分群众拖欠某镇政府新老宅基地的补偿差价款。被告人王某代扣并收取了一队张某某等10户应欠款27804.7元,四队庄某某等16户应欠款58674元,合计共代扣群众新老宅基地差价款86478.7元。2010年6月16及17日,被告人王某支取公款,并将该公款借用给其亲戚建房使用,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后该笔公款归还后,王某又多次挪用公款给其亲属使用,至2013年3月案发后,王某归还了所有被其挪用的公款。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协助某镇政府从事了本队塌陷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发放等工作,代收代保管了新老宅基地建房差价补偿款86478.7元,该款应是镇政府公款,而王某却私自将该款借给其亲戚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应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庭审时认罪态度尚好,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