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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留下伤残 法院帮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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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4-05-30 15:37:00 打印 字号: | |

    别人有困难的时候,他出于好心帮忙,结果留下伤残,事后希望能得到一些赔偿,结果对方不认账。颍上的张虎非常气愤,出于无奈,他将李三告上法庭。
    李三是专门给人送砖的个体户。2013年8月19日,李三用自己的无牌照农用车给颍上县某村送砖,由于刚下过雨不久,其送砖的农用车陷入泥坑中,车子走不出来了。
李三几经周折找到张虎,请求其用自家的拖拉机将陷入泥坑的送砖车牵引出来,出于热心帮忙,张虎答应了李三的请求,李三又请路人在后面推。
    可是,由于李三的车装满红砖,吨位较重,张虎在牵引过程中,自己的拖拉机头掘起,致使其胸部被挤在方向盘与靠背中间而受伤。
    张虎受伤后在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依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八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李三对张虎不管不问,张虎一气之下,把李三告上法庭。
    颍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虎出于热心帮忙,答应了李三的请求并为其拖车,未收取任何费用,张虎的行为属义务帮工行为,其在义务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李三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张虎不具有驾驶拖拉机的资质,且明知被拖车辆满载砖头而仍继续拖车,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李三2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帮工人李三承担80%的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