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王某给房主李某建房,人手不够,临时雇用张某干活,谁知,干活过程中发生事故,张某受伤致残,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这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的65%,即七万余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自建三层楼房,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王某施工。在第三层楼房浇灌房顶时,因人员紧张,王某临时雇佣张某提供劳务。2013年5月的一天,王某安排张某与另一雇员搬运李某家堆放的袋装水泥,袋装水泥每摞有8-10层高。张某在将袋装水泥搬运至手推车途中,相邻的一摞袋装水泥突然倾倒,将张某左腿砸伤,张某当时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40天,支付医疗费7万余元,期间,王某负担一万余元,原告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张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3万余元。
张某伤好后,找王某、李某谈赔偿的事。李某不以为然,你是给王某帮工受的伤,且干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你的伤与我无关。王某说:摞有十袋高的水泥,若无外力作用不会倒塌的,你在搬运袋装水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搬运袋装水泥时,使相邻袋装水泥松动发生倒塌,致使自身受到损害,你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我原来支付的款项应从赔偿款中扣除。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到法院。
颍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搬运袋装水泥时,应预见到相邻的每摞有8-10层高袋装水泥可能会发生松动而倒塌,而未能预见,未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搬运袋装水泥,致使其自身受到损害,张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雇主与张某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张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王某承担65%的责任。李某明知王某无施工资质而将楼房施工工程发包给王某,李某应在王某承担65%的责任范围与王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