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颍上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龚某赔偿原告江某损失50977元。
2013年9月16日下午,龚某无证驾驶“时风”牌三轮农用车,沿颍上县杨湖镇环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胡德庆烟酒店十字路口时,与江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使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江某受伤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药费21417.51元;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构成十级伤残。龚某支付13695元后,为余下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江某诉至本院。
颍上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事故经颍上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承担主要责任,江某承担次要责任。江某在事故中的各项损失64672元,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0898元(10000元+40898元)、由龚某个人赔偿13774元,则因龚某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而全部由龚某赔偿。扣除龚某先期支付的13695元,其还应当赔偿江某损失50977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颍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交强险制度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它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请机动车的车主们千万别心疼几千元的保险费,否则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