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设网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网吧案,经营罪曹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2年度,曹某在未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在颍上县某镇开设网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性活动,,该网吧通过电信部门入网,配置收费管理机1台,终端机20台。截止案发,累计经营数额10多万元,违法所得约2万元。
颍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未依法取得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网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性活动,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但念其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到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以上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