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男子缓刑期内再盗窃 撤销缓刑两罪并罚

分享到:
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5-30 15:47:16 打印 字号: | |

姚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终因触犯刑律入狱。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姚某于201353日因犯盗窃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缓刑期间,姚某不思悔过,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20131134时许,被告人姚某在颍上县慎城镇太子会所洗浴时捡到安某某寄存衣物的手牌钥匙。姚某瞒过更衣室管理人员的查问,用手牌钥匙打开安某某寄存衣物的柜门,从中掏出现金3000元。姚某的行径引起管理人员的警觉。管理人员留住姚某、并通知安某某查点财物、后报警。姚某被执勤民警从太子会所带到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时,如实供述了盗窃经过,从姚某身上搜出其盗窃的现金3000元。该款已由安某某领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后被侦查人员带至公安机关接受盘问时,如实供述盗窃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具有被盗现金已退还失主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姚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当撤销前罪的缓刑,将前后两罪实行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