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走错他人房间,而与他人发生口角,徐某某即对他人大打出手,以致二人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何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在颍上县英皇KTV唱歌时,徐某某因走错房间,而与被害人朱某某、詹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徐某某等人来到被害人所在的房间内用啤酒瓶将詹某某、朱某某砸伤。经法医鉴定,詹某某、朱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詹某某、朱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代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