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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车辆,获拘役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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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4-06-09 16:24:59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设定“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是社会上酒驾现象依然存在,仍有的驾驶员对于醉驾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醉酒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11月的一天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参加应酬后酒后驾驶自家轿车回家,其沿颍上县城北新区向老城区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行道树上,致自车受损。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mg/100ml

 颍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