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贩卖毒品于2009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冰毒约0.2克与被告人吴某某一起到高某(已判刑)家中,三人共同吸食后,刘某某收取吴某某、高某各100元;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冰毒约0.2克与被告人吴某某一起到高某家中,三人共同吸食后,刘某某收取吴某某、高某人民币各100元。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将0.1克海洛因卖给王某,得款200元。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将0.1克海洛因卖给王某,得款200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将0.1克海洛因卖给王某,得款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多次贩卖冰毒0.4克、海洛因0.3克,给他人吸食,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参与两次贩卖海洛因0.2克给王某吸食,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