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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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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4-06-09 16:31:45 打印 字号: | |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一子一女均随男方生活,半年后,女方以男方无力独自抚养、且自己做过绝育手术无法再生育为由要求抚养一个孩子,近日,颍上县法院处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孩小兰随原告王燕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其自理。

    原告王燕与被告李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生育男孩小虎;于2005年生育女孩小兰。王燕在生育女孩后即被施行绝育术手。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9月经本院诉讼调解离婚,两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子女抚育费均由被告李军自己承担。不久双方再次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了纠纷。庭审中,原告放弃对于男孩小虎的抚养请求。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均由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已经做过绝育术手丧失生育能力一方可优先考虑。本案中原告王燕丧失生育能力,其请求抚养一个孩子,符合情理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子女抚养费可自理。根据以上情况,遂做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