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一起合伙做生意,却因意见分歧,两人反目成仇而大打出手,致一人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李某与余某某既是同乡又是老朋友,二人共同在上海市崇明岛从事农机收割生意时,因二人意见分歧产生矛盾,不欢而散,后返回颍上。2013年1月13日13时许,李某、余某某等五人一起在颍上县一牛肉汤馆用餐时,二人谈及到之前的事,而引起相对方的不满,继而发生厮打。李某一拳击中余某某的面部,造成余某某左眼部挫伤、左侧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一事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已赔偿余某某经济损失费5万元,并取得余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处置生产矛盾不当,失去理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李某已赔偿了他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