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酒后伺机报复,闯入他人店内,与他人发生殴斗,并将店内物品砸毁,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8104元。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听说被害人王某等人曾在自己家闹过事,酒后便同他人来到王某在六十铺镇东西大街经营的婚纱摄影店,刘某某与王某之妻孙某发生争吵后将店内的化妆镜、化妆台、茶几等物品砸损毁,并与孙某、王某等人发生殴斗。经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王某店内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1810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物品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