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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重伤判刑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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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6-09 16:50:14 打印 字号: | |

    90后男子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因疏于观察,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导致摩托车乘员和自己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5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着无牌照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并载带着被害人徐某某沿颍上县慎城镇西八里河大道从西北向东南快速行驶至慎城镇武庄队的转弯路段时,因观察疏忽,判断、操作失误,撞击到路东侧的路牙后又冲入绿化带内,造成被害人徐某某的腹部闭合性损伤、外伤性脾脏破裂、胃破裂、左肾破裂、腹腔积血,已行脾切除、胃修补和左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同时还造成被告人顾某某自己头部挫裂伤、左眼挫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左全臂丛根性损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该事故经颍上县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某负全部责任。

同年11月4日,经颍上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徐某某与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费7万元,取得徐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着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他人和自己重伤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顾某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如实、全部供述肇事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