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他人店中盗窃,东家发现后追撵、捉拿时,小偷竟拿东西相威胁、并咬伤了店主的左手腕,结果使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转化为抢劫案件,被告人小虎因此为自己换来了4年的牢狱生涯。
小虎系无业青年,游手好闲,2013年9月的一天,在颍上县城闲逛时,看见某古玩店生意不错,店内也摆满了货物,遂起了偷古玩卖钱的歹念。当天夜里,小虎撬开该古玩店的卷闸门钻入该店。将店内的玉器、粮票、国库券、旧版人民币、民国币、外币等物(经评估鉴定价值为4000余元)装入自己的衣内。此时小虎的行径已惊动了店主王军,并被王军堵在店内。小虎经一番周旋择机钻出该店逃跑,王军紧随其后追撵,捉住了藏匿着的小虎,两人发生搏斗。小虎举起一砖块威胁王军、咬伤了王军的左手腕(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在邻居的协助下小虎被制服。警方赶到时,将小虎人、赃俱获。在侦查阶段,王军已领回上述被盗物品。
颍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被失主发现并被失主等人追撵、捉拿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予以反抗,其行为的性质依法已由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小虎当庭认罪、悔罪、所获财物已返还失主,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遂判决。被告人小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该案涉及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时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