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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不付费,法院判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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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14-06-09 16:54:01 打印 字号: | |

在维修部维修车辆,但拖欠维修费未付,就是否欠款双方还各执一词,为此闹上法庭,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车主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维修部张某维修费用2000余元。

王某有辆家庭小车,有点小毛病即到原告张某处维修,双方为此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修理费一段时间后累计结算。20134月的一天,王某又到张某处维修车辆后,张某拿出王某之前维修的清单让王某结算,因当时无钱,王某审核无误后要求下次付款并在清单上签上自己的乳名“小虎”。一段时间后,张某未见王某来修车,就给王某打电话索要这笔维修费,双方发生争执,无奈,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立即偿还维修费用2000余元。

法庭上,双方就这笔维修费各执一词

王某辩解说:我原来在你处修理过车辆不错,但维修费已结清,且我的车发动机被你修理时弄坏了,你还得赔偿我。

张某不以为然,当场拿出王某签字的清单说,你欠我维修费2000余元根本就没付,这就是证明;你说我把你发动机弄坏了,在向你要钱之前咋没听你说过,另外你得拿出依据是我把你车弄坏的。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车辆维修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张某作为承揽人为被告王某维修车辆,被告王某理应按约定付款,王某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对原告张某维修成果、费用的认可,签字虽是乳名,但王某认可是其所签,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应按清单所载数额给付原告张某维修费用.因此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给付维修费用2000余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认为原告维修行为致其车辆发动机损坏,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提起反诉、也未按本院指定期限申请鉴定,因此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情况,遂做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