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头脑发热,竟纠集他人持长矛、木棍等凶器肆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受伤,两辆车被砸。如此热血的场面,竟是因承包工程电话中争了两句嘴,近日,聚众殴打他人的被告人小龙、小虎被颍上县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结下梁子的是几个血气方钢的男子,小龙、小虎与张四均想承包某镇一工程,互不相让。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小龙、小虎在酒店里喝酒,席间,谈到二人合伙要承包的工程张四也要承包,且不一定能竞争过他,心中郁闷,不知不觉多吃了几杯,趁着酒劲,小龙打电话给张四要其退出,话不投机,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了激烈争执。放下电话,二人气愤难平,遂纠集他人持长矛、木棍等凶器在颍上县某镇张四必经之路某村头路口,先无故将路过的被害人李三(张四朋友)拉下车进行殴打,并打砸其车辆,后又将赶来的张四所驾驶的车辆砸毁。经法医鉴定,李三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两辆被损毁车辆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小龙、小虎与被害人李三、张四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两被害人李三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三、张四谅解。后小龙、小虎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龙、小虎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龙、小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小龙、小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小龙、小虎的犯罪事实、过程、危害后果、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和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小龙、小虎予以减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