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绳某在颍上县某镇某宾馆开设房间供吸毒人员陈某等人吸食冰毒两次,后又在另一宾馆开设房间供吸毒人员陈某等人吸食冰毒三次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绳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明知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场所的,无论是吸毒者请求还是行为人主动提供,无论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行为均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我国毒品管理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