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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互殴各领刑,认罪服判重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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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保喜  发布时间:2014-06-09 16:59: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本院审理了刘某与陈某相互间故意伤害案。刘某(累犯)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30日22时许,刘某酒后在颍上县江口镇世纪大道“强强娱乐会所”二楼包厢内因琐事与陈某(饮酒)发生纠纷,刘某用木板打击陈某头部,致陈某头部损伤,随后陈某离开现场回到家中携带菜刀返回现场再次与刘某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某持烟灰缸再次打击陈某头部,陈旭持菜刀将刘某右胳膊砍伤。经鉴定陈某颅脑损伤属轻伤,刘某右胳膊损伤属轻伤。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解,刘某与陈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刘某与陈某相互谅解。
      庭审中,刘某、陈某均当庭认罪,对自己的鲁莽行为表示悔恨,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本院宣判后,刘某、陈某均未提出上诉,且双方表示今后会牢记教训,融洽相处。

责任编辑:刘保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