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拐卖妇女案,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孙某某骑三轮车载带一女子到颍上县颍河乡八里塘子村被告人李某某家,在李某某介绍下,孙某某于当天下午以人民币8400元的价格将该女子卖给同村村民吴某某为儿媳。孙某某得赃款8000元,李某某得款400元。该女子在吴某某家生活约两个月后,被颍河派出所、六十铺派出所联合解救。经鉴定,该女子患严重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以8400元的价格拐卖妇女一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