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邀请他人唱歌时遭到拒绝心中不快,王某泽酒后即上门滋事,结果被徐某刺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2月25日21时许,王某泽、王某磊在颍上县慎城镇某歌厅门口遇到乔某某和谢某、徐某等人,便主动上前邀请乔某某等人唱歌,但被推辞并遭到徐某的奚落后,心中不快。后双方依次来到智泉街某宾馆住宿。次日2时许,王某泽、王某磊在自己的房间内对此事仍耿耿于怀,喝过啤酒后恼羞成怒,拎着灭火器来到徐某等人的房间,令其全部立即离开宾馆。在该宾馆门口,王某泽打开灭火器向徐某等人喷射。徐某与王某泽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连续刺中王某泽的背部,造成王某泽背胸和两肩部皮肤九处创口,累计达34.4厘米、双侧血气胸,经法医鉴定两项损伤均构成轻伤。
2013年4月5日,徐某与王某泽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泽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王某泽谅解。徐某于同年4月18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持刀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两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具有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以及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有一定过错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