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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现金保管员挪用集资建房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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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6-18 08:51:22 打印 字号: | |

孙某某,男,1968年出生,其在担任村现金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149015.5元归个人使用及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10月至2013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颍上县迪沟镇杨庄村村委会委员兼现金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所保管的群众集资建房款人民币149015.5元,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还所挪用的全部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的现金保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资金149015.5元归个人使用及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退还所挪用的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