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喜受雇于被告王某从事粮食装卸期间,不慎从车上摔倒受伤,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王某喜将王某告上法庭。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王某喜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9676.39元(含王某已付8400元),承担诉讼费1700元。
2012年8月1日上午,王某雇佣王某喜等人为其装卸粮食。王某喜在货车车厢内负责每袋粮食的堆放,当堆放的粮袋超出车厢第二层时,王某喜不慎从货车上摔地受伤。经司法鉴定结果为XI(九)级伤残。王某喜住院治疗25天,支付医疗费18211.3元。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给王某喜赔偿款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雇佣原告王某喜为其堆放粮袋,原告王某喜从货车上不慎摔下,自身安全注意不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为30%。被告王某作为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为7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